偷盜與姦淫的律法。 「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人若遇見賊挖窟窿,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,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若太陽已經出來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賊若被拿,總要賠還。若他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物。若他所偷的,或牛,或驢,或羊,仍在他手下存活,他就要加倍賠還。 「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牲畜,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。 「若點火焚燒荊棘,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,站著的禾稼,或是田園,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要賠還。 「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,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,若把賊找到了,賊要加倍賠還;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,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。(出埃及記 22:1–8) 這些是針對明顯違反「不可偷竊」誡命的律法。至於隱藏或非故意的失信,律法則如下所述,著重於對損失的賠償。 「兩個人的案件,無論是為甚麼過犯,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:『這是我的』,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。 「人若將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,交付鄰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趕去,無人看見,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,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,本主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,他就要賠還本主;若被野獸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,所撕的不必賠還。 「人若向鄰舍借甚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;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;若是雇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雇價來的。」(出埃及記 22:9–15) 關於「不可姦淫」誡命的律法如下所述。 「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,與她行淫,他總要交出聘禮,娶她為妻。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,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,交出錢來。(出埃及記 22:16–17) 然而,若姦淫包含任何不忠的行為,那誡命也可能包括如下所述的律法。 「行邪術的女人,不可容她存活。 「凡與獸淫合的,總要把他治死。 「祭祀別神,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,那人必要滅絕。(出埃及記 22:18–20) 因為我們是按著上帝的形像被上帝所造,所以我們不再是獨立的個體,而是上帝的延伸。換句話說,當我們遵行律法時,就是在恢復我們屬於上帝這一事實,正如上帝所命令如下: 如今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,遵守我的約,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,因為全地都是我的。你們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,為聖潔的國民。這些話你要告訴以色列人。(出埃及記 19:5–6) 若我們與行邪術的婦人同流合污,與獸交合,或敬拜任何別的神,那我們就犯了姦淫,因為我們對造我們的創造主不忠,就如同人在婚姻中對配偶不忠一樣。既然我們得罪了祂的聖潔,這樣的罪責極其嚴重,唯有死亡才能作為代價。因此,這些律法提醒我們這些蒙恩得救的人認識自己真正的身分,如下所述: 惟有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,是有君尊的祭司,是聖潔的國度,是屬上帝的子民,要叫你們宣揚那召你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。你們從前算不得子民,現在卻作了上帝的子民;從前未曾蒙憐恤,現在卻蒙了憐恤。(彼得前書 2:9–10) 對外邦人而言,律法是咒詛;對我們這些蒙恩得救的人而言,律法是對我們永恆真實福分的提醒。以馬內利。